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差额补充责任既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亦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之所以使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其一,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原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但若按无效处理,不但辜负多数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人对公司成立的期待,而且重新设立公司将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设立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资本充实责任,可以回避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无效情形的发生。其二,实践证明,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明知的,甚至参与共谋、以骗取公司登记。既然存在过错,自应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要求的诚信原则。其三,设定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在公司设立者之间产生互相监督、自觉约束的制约力,减少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之类现象的发生。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均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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