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公司运作中屡见不鲜的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在公司法修改之前,除了私力救济之外,公司僵局几乎没有法律救济方法,导致许多公司求生不得,寻死无路,只能任其在僵局中变成植物人,公司活力和灵魂随着时间的推移缓慢却不可逆转地烟消云散。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正是在出现公司僵局时,提供了一条让其求死的路径,让它在活不下去的时候,能够有尊严地死去,这就是公司解散之诉,即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根据股东要求强制解散公司。按照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使处于煎熬中的股东为解决公司僵局找到了一条法律救济的方法。 但是,公司解散之诉是一剂猛药,并不一定适应公司僵局的所有症候。由于公司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对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又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强制解散公司普遍持慎重态度。因此,要通过诉讼解决公司僵局,必须对公司解散之诉的法律规定有准确认识和正确理解,必须准确把握公司解散之诉的有关程序规定、举证要求,才能确保通过诉讼解决公司僵局的目的。 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当股东要求通过诉讼解决公司僵局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公司已陷入僵局的事实的证明,而要证明公司已经陷入僵局,首先必须明确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较为原则,但还是可以据此确认公司法设定的公司僵局的三个认定标准,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只是每一标准的内涵还需要我们进行合理的分析、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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