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制衡机制。 治理范围: 1、既包括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传统公司治理),也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 2、权利制衡—决策科学;治理结构—治理机制。 3、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对治理结构进行规定(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又需要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适应的,具有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对公司建立外部治理机制进行指导和评估)。 公司治理的具体内容。 (一)股权结构的治理: 1、高度分散性股权结构公司的治理措施: 股票期权+内部董事会监督+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层持股)+(独立董事制度)+(并购),主要解决管理层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行事。 2、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公司的治理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规则和监管行动+股权结构多元化。(形成2-3个持股比例相当的大股东)主要解决“一股独大”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股东大会制度的治理。 1、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 (1)按《公司法》第41条规定解决召集问题。 (2)按《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解决主持问题。 (3)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条,《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召开股东大催告程序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解决召开股东会应达到一定表决权数的问题。 2、建立有效且兼顾大、中、小股东的表决制度。 (1)在章程中依法明确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有效表决通过的比例设置。 (2)按《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解决重大经营事项表决权的行使。 (3)按《公司法》第106条实行“累积投票制”解决兼顾中小股东意志的问题和对稀释累积投票行为的禁止问题。 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责任追究制度。 (1)股东大会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按《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完全否定其效力。 (2)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按《公司法》第104条解决。 (3)违反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决议,在章程中规定“议事定足数”+“议决定足数”的决议原则,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按公司章程否决其效力。 (三)董事会制度的治理。 1、设定董事的注意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 2、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0条、152条、153条)。 3、规定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公司法》第147条),也应在章程中规定一定的积极资格,如年龄条件,持股资格,能力和专业知识。 4、按“累积投票制”解决中小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问题。 5、章程中明确董事、董事长的任期、罢免、补选问题和董事长是否法定代表人问题。 6、董事长不兼总经理,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7、建立合理的经理层激励机制,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内部监控机制和以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为特征的外部监控机制。(即约束机制),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在约束机制中的作用,发挥信息披露机制和诉讼机制的作用,使经理层也承担同样的勤勉和忠实义务。 8、设立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9、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 (1)董事会权力的完善,除公司法规定外,在章程中明确其权力范围及权力行使方式和制约措施; (2)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完善; (3)董事会决议瑕疵救济方式的完善(无效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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