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编辑:公司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7/3/8

王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对来要债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王先生应怎样要回债务呢?

案例分析: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只有偿清债款或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之后,否认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王先生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提醒: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因为不通知债务人私自分立或合并公司都是违法的。作为债权人,我们要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合并了,还浑然不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