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擅长处理股东纠纷的律师告诉您:零元处理股权的法律风险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6/15

零元处理股权有什么法律风险?实务中,常常有股东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股权交易的价格为零元这种无偿方式,但又并未明确表示该等股权处分的性质是转让还是赠与,为之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留下了隐患,擅长处理股东纠纷的律师,专门办理股权纠纷的律师,股权纠纷如何打官司的律师--王建律师来告诉您。

实践中常见的无偿转让股权纠纷

  1、双方签署有形式上具有“转让”特征的协议,例如协议名称即为“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通篇语义表达为“转让”;

  2、协议约定的“转让价”为零元,这就使协议具有了“赠与”的表面特征;

  3、该等股权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在股权是否“实际交付”问题上各执一词。

零元处理股权的法律风险提醒

1、作为出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赠与标的股权,则应当明确处分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赠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赠与协议》,股权处分的价格明确为“无偿”,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赠与/受赠”,则赠与人在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可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赠与人还应与受赠人明确约定股权实际发生转移的条件,否则一旦股权发生实际转移,则撤销权消灭,若此时仍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受赠人有权随时主张该权利。

2、作为受让方,如果同意以“零元”受让标的股权的,则应当明确受让标的股权的性质为转让;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受让的价格最好不要表现为“零元”,双方可以约定为以较低的价格,例如“一元”,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应当在协议中列示;协议文意应当明确表现为“有价转让/受让”,则出让方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受让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