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打合同官司的律师--什么情况的合同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5/5

如何制订正规的商务合同,打合同官司的律师,王建律师认为:

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 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