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办理股权纠纷的律师,股权纠纷如何打官司的律师--王建律师进行简单介绍: 股权转让与现货市场上的买卖关系是一样的,既可能通过约定,亦可以按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股权变动的条件与时间点。通常情况下,在对股权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一个彼此能接受的转让价格,约定履行的条件,特别是股权转让款支付的时间,并约定股权过户的方式、时间。 在已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中,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权过户;受让方得到股权后,不支付全部或者剩余部分转让款的情况均存在。而股权变动一般以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视为完成。但是,只要受让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或者以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意味着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动。 至于登记手续,例如股东名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变更登记,均属于程序性变动,不能以未履行变更手续而否认股权已经变动的实际情况。所以股权变动以实质性变动为准,例如支付转让款并行使股东权利,而不以程序性变动是否进行,例如工商管理是否变更登记、股东名册是否记载、是否参与董事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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