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要是关于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赋予了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与会计账簿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股东查阅权所包含的客体有时会涉及能够为公司带来利益,并且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信息对股东基本不封锁,但商业秘密除外。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股东人数众多,尤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流通股股东不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而且转换频繁,股东相互之间没有人身信任关系,每个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联系比较小,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那样联系的紧密。因此,作为与社会成千上万股民的利益相关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某些涉及商业秘密的账簿材料信息不应当为所有流通股东所知悉,否则,公司的商业安全和经营利益将非常容易受到侵害。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查阅权问题,也未提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有权查阅这两大凭证,将引起公司财务混乱,且以法院执行也将产生消极影响,所以目前股东仅能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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