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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9/18

案例:甲(女,61岁)乙(男,29岁)2015年成立一绿化公司,甲方占51%股权,乙方占有49%的股权,乙方出资450万元全部汇入甲方丈夫的个人账户,两年来甲方丈夫一直控制着公司,乙方无任何知情权,也没有任何利润分红。经过多次争吵、协商,2017年3月甲方丈夫以605万元的价格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乙方49%的股权,但给了股权转让款35万元以后再不给了,而且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目前乙方诉至于法院要求甲方丈夫给付股权转让款,甲方同时诉至于法院主张乙方与其丈夫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补充几个事实:

1.合作经营协议书中应由甲方作为股东签字的地方,甲方丈夫直接签字;

2.合作经营协议书中有文字说明甲方丈夫是其股东身份的代理人;

3.乙方与甲方的录音表明,甲方丈夫是用其身份证成立公司,甲方啥也不管,啥也不知;对于乙方在录音中提了转让股权的事情,甲方说她不知道;对于乙方要转股款,甲方说她丈夫回后“会催他”。


假如作为乙方代理人,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注意什么?


分析:本案就前述条件而言,起诉代持或代理的风险较大,如果甲方否认,则股权转让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建议查询工商底档,如果档案中反映甲方丈夫为实际办理人,则可以甲方丈夫为股份实际持有人或者表见代理人为由主张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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