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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构成是什么?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2

连带责任实在就是指按照当事人或者法律划定的商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于双方共同的债务承担部门或者全部的一种民事责任。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

   那么,连带责任的构成是什么呢,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因为民事立法上答应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商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好比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前提和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连带之债是指以统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统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增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

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条件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办署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清偿的关系。

   如在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办署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办署理人是对其入行代办署理流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办署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办署

理人承担责任,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条件,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需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

   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

   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夸大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需不分份额地承担了债义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前提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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