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亦称两合合伙,即在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通常作为两合公司统一规定在公司法中,如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在合伙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如美国、英国。也有的国家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统一规定在一部合 伙法中,如加拿大1991年制定的合伙法就分别包括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方面的内容。 我国深圳特区1994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对有限合伙也作了规定,据有关人士介绍,在起草条例时,深圳经济特区也无有限合伙这种合伙形式,这是因为原有的经济体制限制了它的产生和发展,一旦市场发 育成熟,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 有限合伙必将应运而生。所以他们在该条例中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并立法。 由于有限合伙制度可以使部分投资人既加入合伙企业,又不承担无限责任,既享受合伙企业的有关政策又不冒太大的风险,所以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事合伙企业投资。 鉴于目前国内还没有有限合伙的组织类型,我们没有具体的经验,国外立法虽有先例,但没有现实的实践作为参照,盲目立入法中也有所不妥,加之我们制定合伙企业法又是第一次对合伙企业进行独立立法,综合诸多方面的 考虑,最后立法机关决策,暂不规范有限合伙,待在实际生活中出现这一组织形式,形成经验后,再加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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