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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并购纠纷的类型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1/16

  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如火如荼。涉及企业并购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国家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又不尽统一,有些地方的企业并购操作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致使并购纠纷增多、审理难度增大。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目前,企业并购活动中涉讼的主要类型有:

  1、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

  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后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部分并购的容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

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

  2、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纠纷。

  一是出售企业的主体不够明晰,如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不明确或不落实,往往出现出售企业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以出售者的身份,与购买者订立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即“企业自己卖自己”。国家

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属于国家的产权份额,理应由国家出售。而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到底哪个机构可以行使?似乎都可以又都不可以。二是购买主体不适格。如有些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允许外商经营的,却由外

商收购经营;又如购买方是自然人,作为国有资产的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其资产性质(企业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自然人设立的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方能成立具有法人资

格的独立主体。当购买企业方为个体自然人时,其对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往往不去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这时,该企业的经营和法人登记便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3、行政干预导致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这一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国企被出售或兼并后。一些地方仍不承认企业出售后其他投资者的股权,以致酿成纠纷。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强行

要求企业并购或被并购,有些则将自愿合并的企业强行拆开,从而导致许多并购纠纷。有些国有企业因并购而由非国有经济主体占控股地位,但政府部门仍直接任命企业领导人,从而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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