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与您一起简单探讨: 受长期以来计划金融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天生具有大企业偏好和国有制偏好,对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反映往往比较冷漠。有统计资料表明,在过去十年间,国有银行80%以上的信贷资金投向了国有大企业,而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不到30%。这就造成了我国企业融资中的“两极分化”现象: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在贷款申请时备受冷落,经常面临贷款难和融资难的困境,银行贷款在这类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只占有较小的比例;为数不多的国有大企业和极少数民营大企业被银行视为“优质客户”和“座上宾”,成为银行竞相贷款的对象,银行贷款在这类企业融资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 国务院制订的“非公经济36条”似乎给处于融资困境中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带来了福音,也似乎给解决我国企业融资中的“两极分化”问题提供了一把利器。“非公经济36条”中有一半的条文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有关,特别是其中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的规定,要求“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引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这项政策对于渴望早日摆脱融资困境的民营企业来说可谓久旱遇甘霖,雪中送炭。为了贯彻落实“非公经济36条”关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有关规定,银监会于2005年7月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对于各银行如何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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