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简单的说就是一个投资人依法设立的公司。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法中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其股东只有一人,因而其治理形式与一般的公司形态有所区别,通过对一人公司的特点,治理等方面探讨了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的概况。我们应当看到一人公司登上我国经济舞台,不仅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鼓励公民,企业自主创业,阔大就业渠道,同时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浅析: 一、对公司社团性理论的突破 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过分强调公司的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认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至少有2人 以上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当公司股东又有一人时,公司的社团性便消失,该公司便应当解散。而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缺乏以复数股东为基础 的社团性,因此公司的社团性严重影响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化。然而,许多国家应实践需求,逐渐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突破了公司社团性理论的限制,其合理性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公司的产生发展看 资 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发达,个人资本积累缓慢,经营的资本能力有限,因此,商人们纷纷联合起来筹集资金,公司也因此被打上了社团性烙印。然而 随着垄断资本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个人和单个企业所具备的巨额投资能力不断提高。社团性作为公司的特性随客观历史条件而变迁,逐渐成为历史。[i] (二) 从公司的实质看 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而这与公司的社团性无关。 1.公司人格的存在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为前提,[ii]只要企业脱离所有者的直接控制,自主管理企业,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企业便具有独立人格。 2.公司人格存在的基础在于公司自身的财产性,[iii]虽然公司的初始资本来自股东的投资,但其远远不能确保债权人的安全,这样公司自身财产积累对于债权人的意义重大。 3.虽然一人公司非常容易将所有者和管理者混为一体,但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特权是以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前提的,如果股东滥用,法律就会剥夺这一特权,不论公司成员的多寡。 可见,只要公司能维持自身的独立人格,无论股东人数的多寡都不会影响其成为公司,现代法制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正体现了其对公司社团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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