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批须知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12/14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二、申报资料

 

1、名称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