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能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通例,这些限制表现为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短期资金借入的限制以及借贷、担保等方面的限制。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 我国公司法在这些限制方面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如何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有关这些方面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公司法,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充分发挥公司的积极功能,应当是我国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给予重视的重要问题。 公司作为组织体,法律赋予其人格后,得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交往,与自然人相比,凡以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因公司自然性质所限而不可能承受,相应地公司不能具有这些能力,公司能力的在自然性质上的限制,因其显而易见,本文不予讨论。 公司的人格及能力为法律所赋予,其能力的外延,自然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注:亦有学者认为法律对公司转投资、借贷,担保等之限制,不是对公司能力的限制,而是对公司行为的限制。综观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为保障公司财务的稳健,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能力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转投资限制;(2)短期资金的借入限制;(3)借贷限制;(4)担保限制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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