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律师 -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139-1039-1373
业务范围  
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劳资纠纷  
债权债务  
股权纠纷  
公司收购与兼并重组  
商务合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公司经济犯罪防护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  
改制重组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司示  

劳动维权之工伤篇 不能拿“违规”说事儿

编辑:公司法律顾问网   时间:2017/3/4

由于目前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同一天在两个单位上班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逐渐增多(如兼职等情况),按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兼职工作的职工如果发生了从甲单位下班直接去乙单位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况时,按上班单位(乙单位)负责的原则处理工伤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石瑛介绍说,《条例》颁布后,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企业的责任。

七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介绍,条例规定,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打印]  [关闭
  电话:13910391373  邮箱:wjlaw148@163.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律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三层
Copyright © 2012-2024 www.gsflaw.cn
专业方向: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商务合同、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业务。
京ICP备17019143号

扫描微信沟通

扫描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