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有些法院要求债权人改变诉讼主体,将诉讼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体股东,其依据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应由其股东组成,然后在审理中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变更股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此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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