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男方要在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主张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是赠与行为,自己有权撤销赠与,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并非赠与,不可撤销,判决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加子女名字的约定。 2007年7月,华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种种矛盾难以化解,最终于2016年11月选择离婚。考虑到尚未成年的儿子,华某与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高某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
离婚后,高某迟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 50% 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华某与高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处理约定是有效的,高某应该诚信履行,故支持了儿子的诉讼请求。高某不服该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高某表示,其在离婚协议中只是承诺了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但该承诺的性质应属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自己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真如高某所言,其在离婚协议中的承诺属于赠与吗?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两种合同,一种叫赠与合同,一种叫利他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利他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的合同。 上海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本案的主审法官金绍奇指出,本案离婚协议系由华某与高某签订,双方约定高某须于离婚后在房产证上为儿子加名,该条款构成高某向其子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属于利他合同范畴,并非系高某与其子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条款,不适用我国《合同法》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等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利他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获得履行请求权。 综上,上海一中院依法判决高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按份所有,高某与其子各占50%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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