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解除权应在此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解除权归于消灭,此即是合同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因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注意行使期限问题,错失期限将会丧失解除权,此时即便享有解除权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实务中对方催告的方式一般是发送律师函,此律师函将可作为通知催告的证据使用。特别注意不要使用口头或电话通知,很难形成证据使用。另外,律师函不仅起到通知、催告的作用,还能够威慑、警示对方履行合同。 3、解除权的行使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实务中特别注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经常遇到对方接到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之后,不作任何回应,事实上即已发生了解除的法律效果,提醒当事人注意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时要慎重考虑是否积极回应,阻止合同解除效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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