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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除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7/9/14

    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色彩比较重,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任关系,也不可能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商业形像,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可信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能或缺的信用基础。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多为志同道合的朋友,各有所长,在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中,这一点尤其突出。公司股东一般是公司管理层,公司的组建,稳定发展依赖于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依赖于全体股东的共同劳动,任何一个股东的懈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使公司走向倒闭和破产。

     所以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是基于其同意公司章程的加入行为而产生的,其股东身份保留取决于是否遵守公司章程,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有不正当行为并且已经或即将妨害公司利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经制止无效,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为了维护公司相互的信任,该股东必须转让出资。当然如果股东觉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无意再继续合作下去,也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转让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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