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那么在经济犯罪中有什么样的辩护要求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关于犯罪数额和数量。 犯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客观标准之一。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中规定的各类具体经济犯罪中有关数额和数量的不同要求。 例如,办理贿赂型经济案件,就要注意关于数额计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司法解释,事实上也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即受贿案件中收受他人物品的,受贿的具体数额应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二)经济实体类型和财产所有权归属。 经济犯罪的准确定性,离不开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各类公司、企业经济类型的准确认识。同时要准确把握对各种混合所有制单位,以及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经济实体中的财产所有权的产权界定。 (三)主体资格和利用职务之便。 经济犯罪与职务或职业犯罪紧密相联。正确辨析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身份要素,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环节。 (四)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大部分经济犯罪都必须具备直接故意或“明知”的要件,而经济犯罪要证明主观上的目的,是一个十分复杂疑难的问题,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具体分析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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