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内,徐某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南右转弯,徐某的自行车前部与冯某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后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该诉讼中,原告冯某称,其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南右转弯时看到了被告徐某,双方均采取制动措施,被告徐某用脚支撑将车停下后身体右倾倒地,原告冯某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居关系,出于好心帮忙,便给父亲打电话。父亲到后帮忙将被告徐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住院押金10 000元,随后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报案,我与被告徐某自行车未发生接触,被告徐某受伤与我无关。2012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事发后徐某与冯某均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案,经勘验双方车辆没有明显接触痕迹,双方车辆是否接触无法确定,且双方叙述事故事实不一致,故不确定冯某与徐某的责任。现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 797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冯某在自称并未发生碰撞的前提下,依然主动支付了被告徐某的部分医疗费用,在此期间被告徐某及其家属并未要求原告冯某予以支付,此种支付应视为原告冯某对自身财产的处置,现原告冯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徐某予以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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