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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同样受法律保护 | ||||||
邢某于2003年8月9日被某食品加工厂雇用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 2003年11月,邢某在加工操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后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该加工厂将邢某辞退,邢某向被诉方要求按规定落实其相关工伤待遇,但该厂坚持认为邢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伤残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自负,企业对此概不负责。 邢某因工负伤,且被评定为伤残十级,邢某的要求符合《条例》规定。被诉方以申诉人邢某系临时雇工且违反操作规程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食品加工厂没有为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裁定由被诉方支付申诉人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本案中,被诉方招用邢某后,在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显然是不合法的。即便邢某是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致残,邢某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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