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

   1、法律关系:

    甲方为达到对乙方收购兼并或相互参股的目的,常常以自己的现金、资产或股权收购乙方的股份。由于股份是企业产权的载体,所以甲方购买乙方的股份在法律上表现为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凭证,代表对资产所有权的份额,但并不意昧着掘有乙方某项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中方可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按《公司法》中对其赋予的权利行使其对乙方的投票表决权或收益权等,同时,中万根据所持有的股份对乙方原有的债权拥有权利,对其原有的债务和其它法律上的义务也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甲方以自己的股权购买乙方的股份(股份互换),则乙方也同样对中方原有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股份收购的程序各不相同:(1).若乙方为上市公司,其股份巴在股票市场上公开流通,甲方购买其股份必须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公升进行,应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前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的程序进行,即:甲方在持有乙方股份达到一定比例(5%)时,须向所有不特定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以现金方式收购股份。目前,国内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法人股占相当大比重,民均米上市流通,因此通过公)于收购股份很难达到收购兼并的目的。另外在我国现有法规中,对于证券市场中许多具体操作形式的合法性缺少具体规定。例如是否允许协议转让(即股票不按市场价格通过中央登记系统转让),是否允许外资介入股票收购,a、b股合并问题等,致使在操作上存在许多障碍。(2)若乙方为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股份未上市流通,则甲方只能通过与乙方的有关股东就股份转让事宜直接协商,实行协议转让。《公司法》出台前我国出现了近4千家定向募集法人股公司,由于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股份转让的方式也备不相同,在选人股交易系统(net、stac系统)上市的近二十家法入股公司需通过股票二级市场买卖股份,而其它法人股公司股份转让则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现已有境内外的许多公司通过该方式进行定向募集沈人股公司股份的协议收购。(3).苦甲方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购买乙公司的资产或股份,依照股份公司章程,则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或经授权由董事会决定,方可实施有关方案。投资额超过50%的,还会受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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