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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反垄断原则的规定 | ||||||
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 美国第一个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从法律上禁止了竞争者联合起来控制价格,实行商业抵制和划分市场势力范围。它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它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克莱顿法》则规定公司之间的任何兼并,如果“其效果可能使竞争大削弱”或“可能导致垄断”都是被禁止的。而《罗宾逊—帕特曼法》对《克莱顿法》的第二条进行修正,制定了反对对同样的产品,对不同的顾客收取不同的价格的“反对价格歧视”内容,以防止这种价格歧视可能产生的削弱竞争、导致垄断的情况发生。而《塞勒—凯弗维尔法》则规定:如果任何公司购买别的公司的股票或资产,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的话,则这种购买就被禁止。需要指出的是该法是对《克莱顿法》的第七条的修正和补充,其关心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如果有些兼并虽然消灭了竞争者,但并没有削弱竞争,反而促进了竞争,这种兼并就是法律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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