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公司转投资之优越性。 第一,公司通过投资,能使其资本得以有效运用,减少资本的大量闲置。对被投资公司而言,通过接受投资缓解其资本短缺,可以说,公司的转投资是公司转投资双方“两情相悦”之事;转投资是闲置资本流向资本短缺的地方的重要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 第二,在我国《公司法》早期酝酿和颁布实行时,我国企业刚从“生产型”转入“经营型”,从“成本中心”转入“利润中心”,为防止企业无足额资本维持其自身经营,立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采取了限制的态度。当时公司立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进行限制的另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当时的会计制度是以“资金平衡表”为基本的会计制度,一度坚持认为只要母公司对外投资,就必须等额消减母公司自有资本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长期投资也是资产的事实。从1993年开始,我国对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有浓重计划经济和国有特色的企业资金平衡表改为符合国际通例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以往做法,在会计上承认长期投资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郑重指出,公司的投资,有利于资产重组、公司收购兼并的开展,有益于公司资本经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技术的升级换代。若对公司的转投资额施以额度限制,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上述积极功能的发挥,公司法实行以来的实践无疑已证明了这一点。(注:郭锋、王坚:《加速公司法修改,促进市场制度创新》,《中国证券报》2000年6月17日9版。) 第三,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之间联合的重要途径。公司之间通过投资建立一种投资关系,能形成规模就应、整体效应和组合效应,有利于促进公司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显而见之,公司转投资的上述优越性应为法律所鼓励和褒奖,若法律强行对公司转投资加以限制,客观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不允许法律这么做。 |